決賽採「淘汰賽」及「驟死賽」二階段辦理,各階段賽如遇同分,造成超過或不足錄取名額情形,再以「PK賽」決定最後勝出者;初賽由各直轄市及縣(市)主辦單位參考決賽方式進行,俾利參賽者儘早熟悉。 |
一、淘汰賽 |
(一) |
各組別參賽者決賽至多110位。 |
(二) |
參賽者攜帶競賽名牌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(如114年競賽專用臨時學生證、身分證、健保卡、護照或駕照),準時入場,對號入座,並將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,以備核對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參賽者身分證明文件上應有照片、姓名、身分證字號,照片若與現今樣貌差異大者,請提供其他附有六個月內近照之證明文件,以供核對身分(如學童組身分證或健保卡上之照片仍為嬰兒時期,請改以貼有六個月內近照之「114年競賽專用臨時學生證」替代)。 |
(三) |
競賽題目採現場投影方式呈現,每1題為一幕,司儀宣讀完題目及選項後,參賽者隨即作答,當司儀唸出「下一題」時,則布幕切換至下一題畫面。 |
(四) |
以劃卡方式答題,發放競賽答案卡,參賽者應自備2B鉛筆及橡皮擦,必要時可使用透明墊板或透明鉛筆盒(不得有圖形、文字印刷於其上),其他非競賽用品請勿攜入賽場,亦不得向其他參賽者借用文具。 |
(五) |
競賽題目皆為4選1之「選擇題」,題目65題。 |
(六) |
競賽答案卡須用黑色2B 鉛筆劃記,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,不得使用修正液(帶),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,導致電腦無法辨認者,其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不得提出異議。 |
(七) |
競賽答案卡僅可劃記各題答案,故意或污損競賽答案卡,取消競賽資格。 |
(八) |
當司儀宣布停止作答時,不論答畢與否應立即停止作答,競賽答案卡一併由工作人員收回,不得攜帶出競賽場地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 |
(九) |
繳交競賽答案卡後,現場以投影方式,每次顯示5題,立即公布競賽題目及答案。若該競賽題目及答案有疑義時,應立即舉手向裁判提出,並當場由裁判解釋判定,離開競賽會場後將不再受理。 |
(十) |
現場公布進入驟死賽名單,每組擇優取前50%名額進入「驟死賽」。若前50%之門檻有同分者,最多增額錄取10名,增額人數超過10名時,則現場進行「PK賽」決定之。 |
二、驟死賽 |
(一) |
參賽者攜帶競賽名牌及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(如114年競賽專用臨時學生證、身分證、健保卡、護照或駕照),準時入場,對號入座,並將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,以備核對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參賽者身分證明文件上應有照片、姓名、身分證字號,照片若與現今樣貌差異大者,請提供其他附有六個月內近照之證明文件,以供核對身分(如國小組身分證或健保卡上之照片仍為嬰兒時期,請改以貼有六個月內近照之「114年競賽專用臨時學生證」替代) |
(二) |
競賽題目為4選1之「選擇題」,每位參賽者桌上有分別標記1至4號碼之4面不同牌子,參賽者以舉牌方式答題,答錯者立即淘汰,至產生前5名之名次為止。 |
(三) |
司儀宣讀題目後唸出「請準備」,參賽者手持選定牌子但不舉起,待司儀唸出「3、2、1,請舉牌」時,全體參賽者必須同時將牌子舉至胸前高度,未舉牌或舉牌後又換牌者,視同該題答錯立即淘汰。 |
(四) |
答對之參賽者留在原座位繼續回答下一題,答錯之參賽者應依照賽場工作人員指示立即離場,不得於競賽場中逗留。 |
(五) |
若無法決定前五名名次,應先進行「PK賽」以確定排名。 |
(六) |
對競賽答案有疑義時,立即舉手向裁判提出,由裁判當場解釋判定,競賽進入下一題或離開競賽會場後將不再受理。 |
三、PK賽 |
(一) |
依循「驟死賽」規則第2點至第5點辦理。 |
(二) |
PK賽以優先進行後段名次序位賽為原則,若參賽者當場棄權不予遞補。 |
(三) |
「淘汰賽」之PK賽,應持續到分出晉級「驟死賽」者為止。 |
(四) |
「驟死賽」之PK賽,應持續到分出前5名之名次為止。 |
(五) |
對競賽答案有疑義時,同驟死賽規則第6點辦理。 |